機電工程強制性條文在工程中的實施-給排水、采暖工程
電工程強制性條文在工程中的實施-給排水、采暖工程
一、給排水、采暖工程強制性條文在工程中的實施
1、地下室或地下構筑物外墻有管道穿過的,應采取防水措施。對有嚴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,必須采用柔性防水套管。
圖1-1 外墻套管加工及安裝
2、各種承壓管道系統和設備應做水壓試驗,非承壓管道系統和設備應做灌水試驗。
圖1-2 風機盤管進場打壓和排水管道閉水試驗
3、給水管道必須采用以管材相適應的管件,生活給水系統所涉及的材料必須達到飲用水衛生標準。
圖1-3 給水系統銅管及配套銅管件
4、生活給水系統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須沖洗和消毒,并經有關部門取樣檢驗,符合國家《生活飲用水標準》方可使用。檢驗方法:檢查有關部門提供的檢測報告。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現場取樣檢驗,并出檢測報告表1-4(如下圖)
5、室內消火栓系統安裝完成后應取屋頂層(或水箱間內)試驗消火栓和首層取二處消火栓做試射試驗,達到設計要求為合格。
圖1-5 屋頂消火栓的噴射試驗
6、隱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隱蔽前必須做灌水試驗,其灌水高度應不低于底層衛生器具的上邊緣或底層地面高度。
圖1-6 排水管道灌水試驗
7、管道安裝坡度,當設計未注明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氣、水同向流動的熱水采暖管道和汽、水同向流動和蒸汽管道及凝結水管道,坡度應為3‰,不得小于2‰;
(2)氣、水逆向流動的熱水采暖管道和汽、水逆向流動的蒸汽管道,坡度不應小于5‰;
(3)散熱器支管的坡度應為1%,坡向應利于排氣和泄水。
圖1-7 散熱器安裝,支管1%坡度圖
8、散熱器組對后,以及整組出廠的散熱器在安裝之前應作水壓試驗。試驗壓力如設計無要求時應為工作壓力的1.5倍,但不得小于0.6MPa。
圖1-8 整組散熱器安裝前的水壓試驗
9、地面下敷設的盤管埋地部分不應有接頭。
圖1-9 盤管埋地隱蔽無接
10、盤管隱蔽前必須進行水壓試驗,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.5倍,但不得小于0.6MPa。
圖1-10 埋地盤管隱蔽前的水壓試驗
11、采暖系統安裝完畢,管道保溫之前應進行水壓試驗。試驗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。當設計未注明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蒸汽、熱水采暖系統,應以系統頂點工作壓力加0.1MPa作水壓試驗,同時在系統頂點的試驗壓力不小于0.3MPa。
(2)高溫系統采暖系統,試驗壓力應為系統頂點工作壓力加0.4MPa。
(3)使用塑料管及復合管的熱水采暖系統,應以系統頂點工作壓力加0.2MPa作水壓試驗,同時在系統頂點的試驗壓力不小于0.4MPa。
12、系統沖洗完畢應充水、加熱,進行試運轉和調試。
13、給水管道在竣工后,必須對管道進行沖洗,飲用水管道還要在沖洗后進行消毒,滿足飲用水衛生要求。
14、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,嚴禁無坡或倒坡。
圖1-14 排水管道坡度達到設計要求
15、管道沖洗完畢應通水、加熱,進行試運行和調試。當不具備加熱條件時,應延期進行。
16、鍋爐的汽、水系統安裝完畢后,必須進行水壓試驗。水壓試驗的壓力應符合表1-16的規定。
水壓試驗壓力規定 表1-16
17、鍋爐和省煤器安全閥的定壓和調整應符合表1-17的規定。鍋爐上裝有兩個安全閥時,其中的一個按表中較高值定壓,另一個按較低值定壓。裝有一個安全閥時,應按較低值定壓。
表1-17 安全閥定壓規定
18、鍋爐的高低水位報警器和超溫、超壓報警器及連鎖保護裝置必須按照設計要求安裝齊全和有效。
19、鍋爐在烘爐、煮爐合格后,應進行48h的帶負荷連續試運行,同時應進行安全閥的熱狀態定壓檢驗和調整。
20、熱交換器應以最大工作壓力的1.5倍作水壓試驗,蒸汽部分應不低于蒸汽壓力加0.3 MPa ;熱水部分應不低于0.4 MPa。
21、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施工隊伍承擔。
22、噴頭的現場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:
(1)噴頭的商標、型號、公稱動作溫度、響應時間指數(RTI)、制造廠及生產日期等標志應齊全。
(2)噴頭的型號、規格等應符合設計要求。
(3)噴頭外觀應無加工缺陷和機械損傷。
(4)噴頭螺紋密封面應無傷痕、毛刺、缺絲或短絲現象。
(5)閉式噴頭應進行嚴密性能試驗,以無滲漏、無損傷為合格。試驗數量宜從每批中抽檢1%,但不得少于5個,試驗壓力應為3.0MPa;保壓時間不得少于3分鐘。當兩個及兩個以上不合格時,不得使用該批噴頭。當僅有一只不合格時,應再抽檢2%,但不得少于10個,并重新進行密封性能試驗;當仍有不合格時,亦不得使用該批噴頭。
23、噴頭安裝應在系統試壓、沖洗合格后進行。
24、噴頭安裝時,不得對噴頭進行拆裝、改動,并嚴禁給噴頭附加任何裝飾性涂層。
25、噴頭安裝應使用專用扳手,嚴禁使用噴頭的框架施擰;噴頭的框架、濺水盤產生變形或釋放原件損傷時,應采用規格、型號相同的噴頭更換。
26、管網安裝完畢后,應對其進行強度試驗、嚴密性試驗和沖洗。
27、系統竣工后,必須進行工程驗收,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。
28、系統工程質量驗收判定條件:
(1)系統工程質量缺陷應按本規范附錄F要求劃分為:嚴重缺陷項(A),重缺陷項(B),輕缺陷項(C)。
(2)系統試驗合格判定應為:A=0,且B≤2,且B+C≤6為合格,否則為不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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